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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法规 新能源汽车充电法规最新

来源:时间:2022-12-17 17:24:22编辑:人气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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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8月1日起电动车充电新规

8月1日起电动车充电新规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收费。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6个及以上充电插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可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新能源汽车充电有什么要求

【太平洋汽车网】首先,作为电动汽车对外获取能源补给的载体,充电线必须要具有传输电能的作用,但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相关技术的突破,仅仅局限于传递电能的充电线也被淘汰,目前市面上大多数充电站所配套的充电线在具备传输电能本身的主功能之外,还拥有传递充电车辆对应电池电量、整体的信息状态至充电桩的作用。

首先,作为电动汽车对外获取能源补给的载体,充电线必须要具有传输电能的作用,但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相关技术的突破,仅仅局限于传递电能的充电线也被淘汰,目前市面上大多数充电站所配套的充电线在具备传输电能本身的主功能之外,还拥有传递充电车辆对应电池电量、整体的信息状态至充电桩的作用。

智能化模式不仅仅是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充电站、充电桩甚至是充电线的要求。当然为了保证汽车本身的充电安全,在汽车自身充电完成时,充电线也有必要对于整个充电过程做实时监控,以来保障消费者的最大利益和安全。

国内充电站所配套的充电线电缆大多依照国际电工委对外发布的两个标准进行生产、建造,尽管世界上各国所参照的标准有所不同,但在生产过程中所遵循的安全原则一致,并且与之搭配的材料也大同小异,虽然有所差距但并不影响后期的使用。

在充电线未来的发展标准要求方面,建立在纯电动汽车的使用安全之上,充电线本身的性能和安全必须依据材料的选取,而且其设计者也必须多面考虑,相关阻燃材料的加入也是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时自燃起火的现象。

综合来看,充电线尽管是建立在新能源汽车发展之上的一个配套设施,但它的安全使用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和生命安全,所以充电线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配套生产材料也需要齐全并且达标。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问答叫兽)

新能源汽车充电标准

新能源汽车充电标准:

1、充电模式1-连接方式A:

模式1充电系统使用标准的插座和插头,传输能力过程中采用单向交流供电,且不允许超过8A和250V。在电源侧应使用符合GB2099.1和GBI002要求的插头插座,在电源侧使用了相线、中性线和保护接地导体,并且在电源侧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从标准插头到电动汽车供应保护接地导体。

2、充电模式2-连接方式B:

模式2充电系统使用标准插座,能力传输过程中采用单向交流供电。电源侧使用符合GN2099.1和GB1002要求的16A插头插座时输出不能超过13A;电源侧使用符合GN2099.1和GB1002要求的10A插头插座时输出不能超过8A。在电源侧使用了相线、中性线和保护接地导线,病采用揽上控制与保护装置(IC-CPD)链接电源与充电汽车。

3、充电模式3(交流)-连接方式C:

模式3应用与链接到交流电网的供电设备,将电动汽车与交流电网链接起来的情况,并且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上安装了专用的保护装置。

每个供电插座有独立的保护装置,并且能独立运行控制引导功能,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采用单相供电时,电流不大于32A。采用三相供电且电流大于32A,应使用连接方式C。

新能源汽车充电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能源汽车充电注意事项:1、车辆充电系统带有高压电,擅自改装车辆充电系统部件、车载充电设备或碰触损坏部件可能导致触电身亡。切勿在发生事故后触摸任何标有高压警示标识的部件或改装标有该标识的车辆零部件;2、在车辆充电过程中或充电结束阶段,请注意如下安全事项,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3、在车辆充电过程中,请选择在相对较安全的环境下充电(避免有液体、火源等环境);4、充电结束后,请勿用湿手或站在水中去断开充电连接装置,避免因触电导致的人身伤害。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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